仓储物必经验收环节
1、按照约定验收。需要保管的物品多种多样,不同仓储合同标的物均各有区别,不可能采取统一的标准进行验收,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约定货物验收的具体方法,如:逐件验收、抽样检查、目测验收、化验验收等,甚至也可以在直接验收难以达到目的时,在仓储合同中详细约定验收的技术方法。
2、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。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的,如:品种不同、数量增加或减少、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、其他特点与合同约定有出入等,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。如果未能及时通知,则可以推定验收合格。
3、在保管人验收合格后,又发生了仓储物品种、数量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,应由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其中,品种、数量不符合约定,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较容易确定;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,要区别注意:对不同条件、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,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质量标准,并以此判断质量是否符合约定;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,发生质量问题是否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,依照《合同法》第394条的规定,因仓储物的性质、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、损坏的,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